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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投保范围 凡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日数减去二日后的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每个保单年度内的住院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三十日;年满6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每个保单年度内的住院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日。 二、康复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开始,在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款的同时,本公司按照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康复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康复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日。 三、护理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开始,在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款的同时,本公司按照保险责任第一款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内的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日。 四、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照实际住在重症监护病房日数减去二日后的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二倍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每个保单年度内的住院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三十日;年满6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每个保单年度内的住院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日。 五、重大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之一,本公司按照一百日乘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但每种重大手术保险金只给付一次。 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手术是指:
六、在给付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保险金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最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总额达到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住入重症监护病房或接受重大手术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按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占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二千。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对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感兴趣,可以线上投保咨询,我会尽快帮您安排计划,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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