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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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A)

险种特色:

  • 养老兼储备,老有所养。后顾无忧
  • 终生高额保障,呵护终身
  • 投保范围广,领取养老金灵活
  • 借款功能,解除燃眉之急
  • 合理避税,避免财产损失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六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16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金色夕阳养老保险(A)10万元
每年交费:96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终身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至终身,本公司每年给付养老保险金10000元(833元/月);
  2. 被保险人60岁前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60万元,本合同终止;
  3. 被保险人60岁后身故,本公司按自60岁起至105岁止应领取数额与已领取数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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