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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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险种特色:

  • 完美计划,细心呵护孩子成长
  • 保障充分,爱心体现
  • 成材、立业、安家保险金,让孩子前途光明
  • 独享保费豁免,爱心长伴
  • 拥有借款、可转换权益、减额交请等保单权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六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有抚养关系的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3.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投保示例

1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英才少儿保险10万元
每年交费:4790元
交费期:交至年满十八周岁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
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成人保险金30000元;
  2. 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创业保险金30000元;
  3.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婚嫁保险金40000元,本合同终止;
  4.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免交后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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