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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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投保范围

凡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按有效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投保示例

30岁的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珍爱一生终身寿险10万元

每年交费:1915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终身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应扣除已给付附加健康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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